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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东西坏了谁修?别再自己默默掏钱——维修义务在房东

日期:2026年09月2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水龙头漏水、空调不制冷、热水器坏掉,房东一句“你自己修”就完了?大多数情况下,维修责任在房东,不是租客。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深度理解】
1. 房屋及附属设施(水电、门窗、固定家电等)的自然损坏、老化故障,维修义务在房东,费用由房东出。这是法定义务,合同“维修一律由租客承担”的条款可能因免除出租人主要责任而被认定无效或不当然适用。
2. 租客负责的是“人为损坏”。如果是你或同住人弄坏的,当然你修或赔偿。
3. 房东不修怎么办:先书面(微信、短信均可)催告,给合理期限;逾期不修,你可以自己修,保留发票,费用从租金里扣或另行主张;因维修影响居住的,可要求减租或延租。
4. 实务要点:入住时列“物品清单+现状”,拍照;报修留痕;大额维修前先报价确认,避免事后扯皮。

【相关案例】(类型化裁判情形)
情形一:出租屋热水器自然老化损坏,房东拒修。租客自行更换并留存发票,法院判房东承担维修费。
情形二:租客使用不当摔坏电视,房东要求赔偿,法院支持由租客承担。
情形三:屋顶漏水严重影响居住,房东拖延不修,租客主张减租并获得支持。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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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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