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我国法律对劳动标准设定了三层递进的底线: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约定只能高于或者等于集体合同的标准,任何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约定都不发生效力,应当直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法条原文】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法条术语】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劳动条件标准等强制性底线。
劳动报酬标准: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事项。
劳动条件标准:集体合同确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就高不就低:劳动合同标准与集体合同标准不一致时,适用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标准。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中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自始不发生效力,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关键词】
集体合同;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标准;就高不就低;部分无效;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劳动标准的三层结构。法定最低标准是最底层,集体合同标准居中,个别劳动合同标准居于最上层,三者形成只升不降的阶梯关系。
二、第一层约束针对集体合同本身。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产物,但协商自由受法定底线限制,集体合同不得把标准压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
三、第二层约束针对个别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订立的,劳动者在缔约地位上处于弱势,本条以集体合同作为参照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压低个别约定。
四、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约定属于部分无效。依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低于部分无效,而非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五、无效部分直接以集体合同标准替代。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差额部分应当补足,已经支付的低于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六、适用范围限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具有可比性的量化标准均在其列;纯粹的身份性、岗位性安排不适用本条。
七、集体合同变更后的溯及问题。集体合同提高标准后,原劳动合同中低于新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自新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集体合同标准执行。
八、与第十八条的关系。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本条则解决约定明确但标准更低时的处理,二者衔接构成完整的规则链条。
九、用人单位的合规风险。低于集体合同标准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举证问题。劳动者主张适用集体合同标准的,应当提交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主张已经适用集体合同标准的,就工资支付和劳动条件达标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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