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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工会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行动?

日期:2026年09月2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把集体合同履行争议的救济权主要配置给工会,而不是单个劳动者: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一方订立的,履行争议的协商、仲裁与诉讼主体也相应地是工会,劳动者个人因集体合同产生的权利则通过劳动合同条款被间接纳入和保护。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条术语】
违反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未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以实际行为降低集体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
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用人单位的行为致使职工依集体合同享有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权益受损。
要求承担责任: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交涉,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应责任。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因集体合同条款的理解与执行发生的争议,区别于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集体合同;工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要求承担责任;协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涉及案由】
集体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集体合同的履行救济条款。第五十四条解决集体合同的生效与约束力,第五十五条解决标准高低,本条则解决违反之后怎么办,三者构成集体合同制度的完整闭环。
二、救济主体原则上是工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履行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相应地是工会,这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也避免了众多劳动者分别主张带来的程序混乱。
三、"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前置的柔性程序。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首先通过交涉要求其改正并承担责任,这与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涉权相衔接。
四、协商是解决履行争议的必经环节。条文表述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说明在进入仲裁或者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协商,协商是程序性前置条件而非可选项。
五、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工会依法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个别劳动争议的"先裁后审"机制保持一致。
六、劳动者个人的救济渠道不受影响。集体合同标准自动纳入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必等待工会提起集体合同之诉。
七、订立争议与履行争议的处理路径不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本条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解决。
八、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补足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劳动报酬差额、恢复被降低的劳动条件、赔偿因违反集体合同造成的损害等。
九、工会的取证与协助义务。工会主张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应当提交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用人单位实际执行的劳动标准,劳动者应当配合提供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材料。
十、与第七十八条的衔接。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违反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本条则是在提出意见无效之后进一步的仲裁与诉讼手段。
十一、上级工会的支持帮助。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和因履行集体合同维权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这在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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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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