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同时法律明确禁止期限分割: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以拆分为手段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改变连续用工的实质。
【法条原文】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条术语】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约定派遣事项与双方权利义务的民事合同,其当事人不包括被派遣劳动者。
派遣岗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
派遣期限: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起止期间,应当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确定。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以及由谁承担、如何结算。
违反协议的责任: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派遣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范围。
分割订立:把本应连续的用工期间人为拆成数个短期协议,以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
【关键词】
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岗位;派遣期限;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禁止分割订立
【涉及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劳务派遣协议是派遣关系中的第二层合同。第一层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第二层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两层合同共同支撑起三方关系。
二、被派遣劳动者不是派遣协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不参与协议订立,也不受协议中关于其内部责任划分的约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权益依照劳动合同确定。
三、五项必备约定缺一不可。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是法律要求必须约定的内容。
四、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不得损害劳动者。派遣协议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费用并支付给派遣单位,但缴纳义务主体始终是派遣单位,约定不能对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者。
五、派遣期限应当与岗位实际需要相匹配。用工单位不能把长期、稳定的主营业务岗位包装成短期派遣,也不能通过不断续签短期协议维持长期派遣用工。
六、禁止分割订立是强制性的。把连续用工期限拆成数个短期协议属于典型的规避行为,其目的在于规避"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限制和相应的用工比例要求。
七、协议内容应当告知劳动者。依照第六十条的规定,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的知情权使协议内容事实上产生外部效果。
八、违反派遣协议的内部追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分担责任,但该内部分担不能对抗劳动者,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协议性质的识别。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费用结算主要依据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的,应当认定为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
十、协议无效的后果。派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3-2-483-001 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认为,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本案对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识别与案由确定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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