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都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法条术语】
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类岗位:用工单位内部在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技能要求上属于同一类别的岗位。
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对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适用的同一套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和考核计算方式。
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用工单位所在地其他用人单位中在工作内容、技能要求上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
分配办法:确定劳动者工资数额的规则体系,包括基本工资标准、绩效系数、津贴补贴项目等。
【关键词】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参照标准;劳务派遣协议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确立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条是这一原则在劳务派遣场景中的具体化。
二、本条保护的是"分配办法"的同等,而非绝对数额的等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只要适用同一套分配规则,因个人业绩、技能等级不同而产生的数额差异是被允许的。
三、参照适用有顺序。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适用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分配办法;没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才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本条第2款把约束力延伸到两份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都必须符合同工同酬要求,违反的条款不发生效力。
五、与第十一条的关系。第十一条规定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且无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解决的是标准缺失;本条解决的是存在标准时的歧视性差别对待。
六、福利与奖金的覆盖范围。用工单位依照第六十二条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部分给付同样应当比照同类岗位执行。
七、"同工"的判断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技能要求和工作业绩,不能仅以用工形式或者身份作为区分依据。
八、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的,应当证明其与他人从事同类岗位工作;用工单位主张存在合理差别的,应当就分配办法的适用与差额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九、跨地区派遣的叠加保护。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同时适用第六十一条,其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与同工同酬规则叠加适用,取对劳动者有利的标准。
十、救济途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差额;用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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