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随时终止,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等的随时终止权,既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也不需要说明具体事由。这与全日制用工下解除终止受严格限制、多数情形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是法律对灵活用工的特殊安排。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术语】
随时通知:不需要提前一定期间预告,随时向对方作出终止用工的意思表示。
终止用工:结束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
经济补偿:在法定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的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不适用。
终止权平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同等的随时终止权,不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
不得约定限制:双方不得以约定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本条赋予的随时终止权。
【关键词】
非全日制用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终止权平等;灵活用工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赋予双方对等的随时终止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在劳动合同法中属于极为特殊的安排。
二、不需要提前通知。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则,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一概不适用。
三、不需要说明理由。终止用工不以存在法定事由为前提,用人单位不需要证明劳动者有过错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不支付经济补偿是最显著的特征。依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在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期满终止等多种情形下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一律不予适用。
五、也不适用赔偿金规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规则,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缺乏适用基础,因为终止本身就是任意的。
六、剩余工资仍须结清。不支付经济补偿不等于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经提供劳动的小时工资、加班费等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结清。
七、不得事先放弃也不得约定限制。本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安排,双方约定"提前多少天通知"或者"终止需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不发生效力。
八、与第六十八条的关联。正是因为工作时间短、用工关系松散,法律才允许随时终止;如果实际工作时间长期超过四小时或者每周二十四小时,就可能被重新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九、与第七十条的配合。既然可以随时终止,就没有必要设置试用期,两条规则在制度逻辑上相互支撑。
十、终止用工不等于可以不办手续。用人单位仍应当结清工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应手续。
十一、不得以终止权进行打击报复。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主张权利、举报违法行为而行使终止权,否则可能构成对其他法定权利的侵害。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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