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项硬性限制:一是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前者保障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底线,后者保证灵活就业人员能够较快拿到劳动报酬,避免用人单位以月结方式长期占用劳动者收入。
【法条原文】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条术语】
小时计酬标准:以每一工作小时为单位计算的劳动报酬数额,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计酬方式。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每一工作小时的最低报酬标准。
结算支付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算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间隔,非全日制用工最长为十五日。
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或者实际经营地所在的地方,据以确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月支付:全日制用工的一般支付方式,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月结,必须在十五日内结算支付。
【关键词】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十五日;小时计酬;最低工资保障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报酬权的双重保障。第一项保障报酬水平,第二项保障报酬取得的及时性。
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强制性底线。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低于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三、标准的确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准。这与第六十一条跨地区劳务派遣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的思路不同,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不涉及跨地区派遣问题。
四、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不同档次的标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具体适用时应当查询当地最新公布的标准。
五、十五日是最长结算周期。用人单位可以按日、按周结算,也可以按十日结算,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超过十五日结算属于违法。约定按月结算或者实际按月支付的,违反本条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立即结算并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七、与劳动法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衔接。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该制度在小时计酬形态下的具体体现。
八、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
九、加班与法定节假日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按小时计酬,工作时间弹性较大,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十、工资支付凭证的保存。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监督检查的保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也可以举报投诉。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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