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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由哪个部门负责?

日期:2026年09月2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由劳动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三方参与、多方协同的监督格局。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条术语】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行政事务的中央政府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的地方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纠正和查处等行政活动。
本行政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地域范围,通常按行政区划确定。
三方机制: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关键词】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三方机制;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监督检查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其他行政行为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的行政监督体制。第六至第七十八条构成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章,本条是其中的第一条规定管辖与体制。
二、监督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全国层面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三、管辖以行政区域为界。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这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管辖原则一致。
四、三方参与是本条的重要特色。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管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避免监管脱离实际。
五、与第五条三方机制的呼应。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条把这一原则落实到具体监管工作中。
六、与第七十四条的关系。本条规定谁负责监督,第七十四条规定具体监督哪些事项,包括规章制度、订立解除、劳务派遣、工时休假、工资与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七项。
七、与第七十五条的关系。第七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是监督检查的具体手段。
八、与第七十六条的衔接。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形成部门协同。
九、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十、监督检查的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提供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
十一、阻碍监察的法律后果。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劳动者的配合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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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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