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监管职责。除劳动行政部门这一专门监管主体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同样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这种多部门分工协同的格局,是由劳动合同履行与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健康、建设工程秩序等事项高度交织决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其熟悉的领域内实施监管,能够覆盖劳动行政部门难以触及的专业环节。
【法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法条术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督促建筑领域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行政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中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的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义务的行政部门。
各自职责范围: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能分工,在本部门主管事项范围内行使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劳动合同制度:以书面劳动合同为载体,规范劳动关系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全过程的法律制度总称。
【关键词】
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自职责范围;劳动合同制度;监督管理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管体制。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不是劳动行政部门一家之事,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
二、"各自职责范围"是本条的限定语。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管限于本部门主管事项,如建设部门侧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用工秩序与工资支付保障,卫生部门侧重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危害防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侧重作业场所安全条件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三、与劳动行政部门监管的关系是分工配合而非重复执法。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实施全面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在其专业领域内实施专项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移送劳动行政部门。
四、建筑领域的用工监管是建设主管部门的重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的义务,属于其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五、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保护条款相衔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卫生主管部门通过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将这一纸面条款落到实处。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与劳动者的拒绝权相呼应。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降低其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落实。
七、本条与第五条三方机制一脉相承。三方机制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本条则把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协同监管网络。
八、与第七十三条的联系。第七十三条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自身负有监管职责,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制度基础。
九、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履职的责任。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用人单位的实践意义。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时,不仅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还要面对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监管,合规标准应当覆盖全部监管口径。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