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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走哪些救济途径?

日期:2026年09月2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三条并行的救济渠道: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即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令支付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二是依法申请仲裁,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提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三是提起诉讼,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条途径相互衔接而非相互排斥,劳动者可以根据争议性质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路径,也可以在不同阶段依次使用。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条术语】
合法权益: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等。
有关部门:依法负有劳动保障监察或者行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
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责令支付、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依法进行的裁决活动,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判的司法救济方式。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关键词】
合法权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者救济权的总纲性规定,位于监督检查章的中段,承接前三条的行政监督体制,指向后续争议处理机制。
二、第一条途径是行政处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第二条途径是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第三条途径是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一般不得直接起诉。
五、例外情形: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需先行仲裁。
六、支付令是便捷的督促程序。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申请仲裁。
七、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可以并行不悖。劳动者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同时,可以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但若已就劳动报酬责令支付等行政处理获得救济的,应当避免重复获利。
八、仲裁时效是行使救济权的时间边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九、举证责任的特殊配置有利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十、司法实践对救济实效的保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选择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请求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

【相关案例】
一、入库编号 2023-16-2-490-005,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残疾人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自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入库编号 2024-07-2-186-001,刘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其他不应享有年终奖情形的,应认定劳动者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以其年终奖发放的限制性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年终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入库编号 2026-07-2-533-003,张某诉深圳市某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生育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后者无法领取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依法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的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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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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