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三项具体权能:监督权、纠错建议权和支持帮助权,工会据此在劳动关系中发挥日常的、持续的制衡作用。
【法条原文】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法条术语】
工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责。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监督:工会依法了解、检查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并提出评价的活动。
提出意见:工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向用人单位表达批评与改进主张的行为。
要求纠正:工会要求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并消除不利后果的主张。
支持和帮助:工会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推荐代理人、协助收集证据等实质支持。
【关键词】
工会;合法权益;监督;提出意见;要求纠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支持帮助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监督权的核心条款,与第四条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第四十三条单方解除事先通知工会、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等规定共同构成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制度链条。
二、监督的对象是"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覆盖从订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不限于某一环节。
三、监督的判断标准是"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三重标准,工会既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出意见,也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要求纠正。
四、第一款侧重日常监督,第二款前半段的"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是工会的直接干预手段,用人单位对工会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五、第二款后半段的支持和帮助,主要针对劳动者已经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情形,工会的角色由监督者转变为劳动者的后盾。
六、与第四十三条的联动最为紧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七、未通知工会的法律后果由司法解释明确。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八、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中的工会作用。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九、工会在劳动安全领域的特殊权力。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十、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交涉权。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7-2-490-004,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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