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吗?

日期:2026年09月2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有权举报,而且举报主体不受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这意味着举报权不以举报人自身权益受侵害为前提,与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救济权形成互补:前者是公民对违法行为的普遍监督,后者是劳动者对自身损害的具体救济。

【法条原文】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条术语】
任何组织:依法成立或者依法存续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法律未对其举报资格作限制。
个人:具有完全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举报资格不受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限制。
举报:组织或者个人向行政机关反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要求查处的行为。
核实:劳动行政部门对举报反映的事实进行调查、比对、确认的活动。
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对经核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责令支付、行政处罚等决定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属实并为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

【关键词】
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及时核实;处理;举报奖励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行政监察

【深度理解】
一、本条把举报主体扩张到极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意味着举报人不以劳动者为限,也不以自身权益实际受损为限,行业协会、消费者、新闻媒体、竞争对手乃至无关第三人都可以举报。
二、与投诉的区别应予厘清。举报针对的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体现的是公共利益监督;投诉则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而提出的救济请求,二者在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上有所区别。
三、劳动行政部门负有"及时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不得置之不理。
四、举报奖励是对"举报有功人员"的激励。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保密义务是对举报人的基本保护。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这是防止打击报复的第一道防线。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后果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把"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列为违法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用人单位的报复性用工管理同样被否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八、举报与劳动者自身救济可以并行。劳动者在举报的同时,仍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两条路径互不排斥。
九、本条与第七十七条的体系位置。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自身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的监督与支持,本条规定社会公众的普遍举报权,三者层层扩展,形成"个人救济—组织监督—社会监督"的完整格局。
十、滥用举报的风险应予警惕。举报应当基于客观事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