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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6年09月2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如果该违法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实际上设置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双重后果:行政层面是责令改正加警告,民事层面是对实际损害承担赔偿,二者并行不悖,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

【法条原文】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用以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总称。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指规章制度的内容关系到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
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修改违法条款并恢复合法状态的行政处理措施。
警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用人单位予以告诫、谴责的行政处罚,属于声誉罚。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因违法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金钱赔偿义务。
损害:劳动者因违法规章制度的适用而遭受的财产减损或者权益损失。

【关键词】
规章制度;切身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责令改正;警告;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法律责任章的第一条,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内部立法"的违法情形,与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效力要求前后呼应。
二、适用前提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纯技术性、事务性且不触及劳动者实体权益的内部规程,不适用本条。
三、违法的判断标准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实体上,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上,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行政责任是责令改正加警告。劳动行政部门发现违法后,先责令改正,同时给予警告;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性质严重的,还可能被作为其他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
五、民事责任是赔偿实际损害。规章制度的违法通常通过对劳动者的具体适用来造成损害,如依据违法的扣罚条款扣减工资、依据未经民主程序的制度作出解除决定,此时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司法审查的标准由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七、未经民主程序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无效。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劳动者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十、与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关系。本条针对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第八十七条针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八十九条针对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三者共同覆盖用工管理的主要违法形态。

【相关案例】
一、入库编号 2024-07-2-490-004,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之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入库编号 2025-07-2-186-001,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进行过纠正等因素作出认定。
三、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2,上海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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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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