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虽已载明但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由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两部分组成,且不以劳动者必须先证明损失为前提——只要存在文本缺失或者未交付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即可责令改正。
【法条原文】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劳动合同文本:记载劳动合同内容的书面载体,由用人单位提供并载明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
必备条款: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交付:用人单位将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持有的行为。
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充必备条款或者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行政处理措施。
损害:劳动者因合同文本缺失或者未持有合同文本而在主张权利时遭受的实际损失。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弥补劳动者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劳动合同文本;必备条款;交付劳动者;责令改正;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倍工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针对两种独立的违法行为:一是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二是文本未交付劳动者。二者满足其一即可适用,也可以同时存在。
二、必备条款的范围由第十七条列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九项内容。
三、"未载明"包括完全缺失和记载不明确两种情形。合同虽然提及某项内容但指向不明、无法确定具体标准的,实质上等同于未载明。
四、交付义务的依据是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留存全部文本。
五、本条的责任与第八十二条的二倍工资是不同层次的责任。第八十一条针对的是文本瑕疵,责任形态是责令改正加赔偿;第八十二条针对的是根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形态是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六、文本缺失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为标准,书面协议的名目不影响实质认定;只要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书面协议包含必备条款时可以免除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的,可以视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未交付文本的举证意义。劳动者主张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等内容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合同文本的,可以适用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九、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发生。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劳动者就实际遭受的损害可以另行主张赔偿,二者并非择一关系。
十、与第九十五条的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怠于查处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一、入库编号 2022-18-2-186-00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可以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入库编号 2023-07-2-490-00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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