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除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外,还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三类行为的处理逻辑一致:退还、罚款、赔偿。
【法条原文】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条术语】
居民身份证: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
担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为保证劳动合同履行而提供的财产或者人的担保,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财物: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货币,包括押金、保证金、培训押金、工装费等各类名义的收取。
档案:记录劳动者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内容的文件材料,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扣押的证件、财物、档案或者物品返还劳动者本人的行政处理措施。
罚款:按照每一名受侵害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计算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扣押证件;居民身份证;担保;收取财物;责令退还;罚款;扣押档案;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对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责任条款。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第一款针对扣押证件。证件具有人身属性且为公民依法必需,扣押行为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社会生活,因此处理方式最为严厉: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第二款针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实践中常见形式包括入职押金、培训押金、工装费、工具押金、风险保证金等,无论名目如何,只要实质是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属违法。
四、罚款按人头计算,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随受侵害劳动者人数增加而累加,这体现了对群体性违法的加重评价。
五、第三款针对离职时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扣押档案直接影响劳动者再就业和社保接续。
六、三类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无法及时就业造成的工资损失、因社保断缴造成的待遇损失等实际损害。
七、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请求返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八、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配套救济。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收取财物的,属于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同样产生这一效果。
九、本条与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共同构成劳动合同订立环节的责任体系。第八十条针对规章制度违法,第八十一条针对合同文本瑕疵,本条针对用工入口处的财产性违法。
十、用人单位的合规要点。招用环节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财物、不得扣押证件;离职环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以未完成交接等理由扣押档案。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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