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以"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付"为前提,是对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行为的加重惩戒。
【法条原文】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条术语】
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
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而依法应当支付的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对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所设定的法定下限。
差额部分: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
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付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另行支付的惩罚性给付。
【关键词】
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最低工资标准;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加付赔偿金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列举四类违法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第一道处理是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先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这是加付赔偿金的前置程序。
三、最低工资差额单独补足。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仅要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部分同样计入后续加付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四、第二道处理是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具体幅度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裁量。
五、本条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基本一致,后者进一步明确了三类情形与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计算标准,二者可以并行适用。
六、加付赔偿金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八、刑事责任的衔接。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由司法解释特别配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十、与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关系。本条的加付赔偿金针对的是"应支付而逾期不付"的行为,与第八十七条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第八十五条各项本身应支付的报酬和补偿,性质不同、可以并存。
【相关案例】
一、入库编号 2024-07-2-490-009,孟某诉天津某云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
二、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5,张某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劳动者因不满降薪决定而拒绝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三、入库编号 2024-18-2-490-002,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回复工作信息、处理工作事务,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周期性且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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