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谁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谁就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负责,既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分担。
【法条原文】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确认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裁判活动。
过错: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是承担本条赔偿责任的归责基础。
损害: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财产减损或者权益损失。
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以金钱方式弥补对方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情形。
【关键词】
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六条;确认无效;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无效劳动合同的损失分担规则,与第二十六条无效情形、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共同构成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体系。
二、无效情形由第二十六条列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确认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宣告合同无效。
四、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本条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为判断标准。
五、用人单位的典型过错是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例如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即属于这一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六、劳动者的典型过错是欺诈。劳动者以虚假学历、虚假工作经历等欺骗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七、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报酬仍应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八、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还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履行有效部分的约定。
十、与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衔接。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该项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两条路径与本条的赔偿责任并行适用。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 2022-18-2-186-006,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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