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承担行政、刑事、民事三重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或者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类行为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法律评价最为严厉。
【法条原文】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条术语】
暴力:对劳动者身体实施的有形强制力,如殴打、捆绑等。
威胁:以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相要挟,使劳动者产生恐惧而被迫劳动。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律依据地剥夺或者限制劳动者的人身活动自由,如锁闭车间、扣留身份证件限制外出。
强迫劳动:违背劳动者意愿,以上述手段迫使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
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挥劳动者作业。
强令冒险作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作业条件危险,仍然命令劳动者冒险作业。
非法搜查:无法律依据地对劳动者身体或者物品进行搜索检查。
【关键词】
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侮辱体罚;非法搜查;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强迫劳动罪
【深度理解】
一、本条列举四类严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责任形态是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三重并用,不因承担其一而免除其他。
二、第一项针对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除本条规定的责任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强迫劳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第二项针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第三项针对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除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构成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
五、第四项针对恶劣劳动条件与严重环境污染。判断标准是"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有实际的严重后果而非仅仅条件不佳。
六、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是配套救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报酬、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八、从业人员的拒绝权受特别保护。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与劳动法的衔接。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与第八十七条的关系。本条针对的是用工过程中的人身侵害行为,第八十七条针对的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而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同时触发两条规定的适用。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7-2-490-002,高某红诉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将离职劳动者的工作安排给工作量本已饱和的其他劳动者而被拒绝,用人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其与该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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