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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怎么办?

日期:2026年09月2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场出具,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出具证明直接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再次就业,因此法律单独设定了责任条款。

【法条原文】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出具的、记载劳动关系存续与结束情况的书面文件,业内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出具:用人单位制作并向劳动者交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行为。
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出具书面证明的行政处理措施。
损害:劳动者因缺少离职证明而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入职手续等遭受的实际损失。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弥补劳动者上述损失的民事责任。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十五日内应当办理的档案移转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关键词】
书面证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出具;责令改正;档案转移;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第五十条第一款出具证明义务的责任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出具的时间点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劳动关系结束的当时,不得拖延至办理工作交接完成之后,更不能以劳动者未完成交接为由拒绝出具。
三、证明的必备内容由实施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内容。
四、行政责任是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未出具证明的,责令其限期出具;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可能作为其他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
五、民事责任是赔偿实际损害。常见损害包括因无法及时办理入职而丧失的工资收入、因无法办理失业登记而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等,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六、档案移转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与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关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本条针对未出具证明,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针对扣押档案,二者可以同时发生。
八、抗辩事由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存在违纪、未完成工作交接、欠付培训费等理由拒绝出具证明;上述争议应当通过另行主张权利解决,不能成为扣留证明的依据。
九、劳动者的取证策略。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取得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作为后续主张赔偿的证据。
十、用人单位的合规要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出具证明与办理档案社保转移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额外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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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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