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竞业限制,要不要赔偿用人单位?

日期:2026年09月2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要赔偿,但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区分:违法解除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违反竞业限制则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且用人单位还可以同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不得就劳动者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的行为主张赔偿。

【法条原文】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离职,或者在服务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离职等情形。
保密义务:劳动者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的不披露、不使用的义务。
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者自营同类业务。
损失: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者违反保密、竞业限制义务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
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是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的对价。

【关键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竞业限制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与第九十一条对应,是法律责任章中少数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也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主要依据。
二、第一类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未履行上述程序即离职,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
三、第二类行为是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四、第三类行为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违约金约定受主体和范围限制。除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六、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七、劳动者未知悉保密事项的可以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不相适应的,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八、违反竞业限制的经济后果由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九、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证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与数额,实践中主要是替代用工成本、紧急招录费用、订单违约损失等直接损失。
十、劳动者依法解除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或者依照第三十七条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解除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一、入库编号 2022-18-2-186-006,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入库编号 2022-18-2-186-007,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三、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1,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就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劳动者的配偶持有竞争企业股权、劳动者参与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可以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