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其施行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因为新法施行而重新订立或者自动失效;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部分按当时规定执行。简单说,就是"老合同继续有效、书面合同给一个月补签期、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法条术语】
本法施行之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即2008年1月1日。
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之日尚未解除、尚未终止、仍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全部条款保持效力,双方按原约定继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判断是否触发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关键计数。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起算点,一般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分段计算:施行前后的经济补偿分别适用不同规则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施行;老合同继续履行;次数重新起算;书面合同补签期;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律溯及力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合同法的过渡条款,解决的是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基本立场是新法不溯及既往,施行前已经依法形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按照原状态处理,只在新法施行后的事项上适用新法。
二、老合同继续履行是原则。施行前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不需要重新签订,也不因新法提高了某些标准而自动变更。合同条款与新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自施行之日起按照新法执行,但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重新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触发条件,本条明确该次数自施行后第一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施行前已经订立的次数不累计。
四、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给一个月的补签期。这一规则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则保持一致,避免新法一施行就产生大量二倍工资责任。
五、经济补偿实行分段计算。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的部分,仍按当时规定执行。这一安排兼顾了新法的补偿标准与用人单位的合理预期。
六、实施条例对连续工作年限的起算作了补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与本条关于"订立次数"重新起算的规则是两个不同问题,不能混淆。
七、实施条例还明确了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规则。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不再计算该段年限。
八、司法解释对施行后新发生的事实作出了补充。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属于新法施行后才出现的补偿事由,直接适用新法。
九、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会被穿透审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继续用工等规避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受本条次数重新起算规则的保护。
十、实务中应当先行确定时间节点。处理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关系,第一步是确定合同订立时间、施行日状态、历次续订时间与解除终止时间,然后分别适用本条各款,最后叠加实施条例与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则。时间轴不清是此类案件出错的主要原因。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6-2-186-003,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因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而分段计算。本案体现了过渡期规则中"原则上不溯及、但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的裁判思路,处理跨越施行日的劳动争议时应当区分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与赔偿金的起算规则。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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