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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日期:2026年09月2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条确定法律时间效力的附则性条款,其意义在于:凡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一律适用劳动合同法;此前已经依法形成并存续的劳动关系,则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过渡规则处理,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法条原文】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条术语】
施行:法律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裁判依据适用的时间点。
时间效力:法律在时间维度上适用的范围,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不溯及既往:新法原则上只适用于其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对施行前已经完成的法律事实一般不予适用。
附则:位于法律文本末尾,规定施行日期、过渡安排、授权立法等技术性事项的组成部分。
过渡条款:解决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即属此类。

【关键词】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过渡条款;附则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功能是确定法律的时间效力起点。法律的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并不必然相同,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公布,但留出半年准备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时间调整用工安排。

二、施行日期是判断适用哪一部法律的分水岭。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用工事实适用劳动合同法;发生在之前的,原则上适用劳动法及当时的有关规定。判断是否跨越这一节点,是处理老案件的第一步。

三、施行日期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计算直接相关。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施行后第一次续订时开始计算,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订立过的次数不计入。

四、施行日期是二倍工资责任的起算参照。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对于跨越施行日的劳动关系,应当结合第九十七条给予的一个月补签期确定责任起算点。

五、施行日期决定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当时规定应当支付的部分按当时规定执行。这一分段方法正是以本条确定的施行日为界。

六、司法解释以"施行后"作为补充规则的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类规则明确以本条确定的时间点为适用前提。

七、配套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另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劳动合同法本身的施行日相隔八个多月。适用时应当分别核对两部规范的生效时间。

八、劳动法与本法的施行日期构成新旧衔接的两个锚点。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处理1995年至2008年间建立、跨越2008年存续至今的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参照这两个时间点。

九、施行日期不因司法解释出台而改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两者都是对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的解释,其施行日期不影响劳动合同法本身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事实。

十、实务中的常见误区是把施行日期与订立书面合同的一个月期限混同。一个月期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定期限;施行日期是法律本身开始生效的时间。二者性质不同,起算方式也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7-2-490-00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认定二倍工资责任时,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日期和用工之日两个时间节点为基础,结合过渡条款确定责任期间,不能简单地按全部用工期间计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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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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