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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为什么要制定,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日期:2026年09月2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根本目的,是在宪法依据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部法律取代了施行近四十年的"外资三法",把过去逐案审批、分散立法的外资管理体制,统一转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对外开放的基本框架。

【法条原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术语】
外商投资: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对外开放:国家主动参与国际分工与交换、放宽外资准入、融入世界经济的基本国策。
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依据中国法律对其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权益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
外商投资管理: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信息报告、安全审查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全面开放新格局:在领域、地域、方式、政策等多个维度同步推进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权源与效力基础来自宪法,是宪法关于对外开放和国家保护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化。

【关键词】
立法目的;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全面开放新格局

【涉及案由】
涉外投资合同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涉外民事纠纷

【深度理解】
一、立法目的包含促进与规范两个维度。促进维度体现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规范维度体现为保护合法权益与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二者并非对立,而是以规范保障促进、以促进牵引规范的统一关系。

二、本法确立了外资领域的"基本法"地位。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结束了按企业形态分别立法的历史,实现内资外资在组织形式、公司治理上的规则统一。

三、立法目的直接决定了司法对投资合同效力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审查对象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正是对"促进外商投资"这一立法目的在司法层面的承接。

四、保护合法权益是立法目的中的核心支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宣示性表述,也落实在征收补偿、资金自由汇入汇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承诺履行等一系列具体制度之中。

五、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不意味着强化审批。恰恰相反,规范的方向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即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不再逐案审批。这是立法目的条款中"规范"二字的真实含义。

六、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求制度型开放。与早期依靠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吸引外资不同,全面开放新格局强调的是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的开放,这也是本法专章规定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的原因。

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最终落脚点。外商投资不是目的本身,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手段。立法目的条款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统一起来,避免了为引资而引资的政策扭曲。

八、宪法依据决定了本法的位阶。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任何下位法与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法为准,这为外资领域的法制统一提供了位阶保障。

九、立法目的条款具有解释功能。当具体条文出现多种解释可能时,应当选择最符合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这一目的的解释方案。这在负面清单调整、合同效力认定等裁判场景中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十、立法目的也划定了外资管理的边界。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0-2-262-001,如皋市某公司等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原则处理。本案体现了立法目的中"扩大对外开放、内外资一致"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落实。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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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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