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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外商投资采取什么样的基本立场和促进政策?

日期:2026年09月2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四项要素构成一个整体:基本国策是政治承诺,鼓励投资是政策导向,自由化便利化是路径,稳定透明可预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最终要达成的状态。

【法条原文】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条术语】
基本国策:国家在较长历史时期坚持、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根本性政策,对外开放即属此类。
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准入环节减少限制、在办事环节简化程序,使投资活动更自由、更便捷的制度安排。
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国家为吸引和便利外商投资而建立的服务体系、政策体系、特殊经济区域、产业目录等制度组合。
稳定:政策与法律不因短期因素频繁变动,投资者可以形成长期预期。
透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依法及时公布,便于投资者获取。
可预期:规则明确、适用一致,投资者可以事先判断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公平竞争:内资外资在政策适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许可审核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关键词】
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促进机制;稳定透明可预期;公平竞争

【涉及案由】
涉外投资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平竞争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外商投资法总则中的政策宣示条款。它并不直接规定权利义务,但为整部法律的适用提供了价值指引,也是下位立法和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目标。

二、"依法"二字限定了鼓励投资的前提。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意味着任何投资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通过规避负面清单、虚假陈述、代持安排等方式绕开法定准入管理。

三、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核心是减少事前审批。与外资三法时代逐案审批制不同,本法只在负面清单内保留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这是自由化的实质内容。

四、可预期性要求裁判文书依法及时公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这一要求与"透明""可预期"直接对应。

五、公平竞争要求平等适用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六、司法以合同效力规则落实促进政策。对于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正是为了防止审批要求变相成为投资障碍。

七、政策宣传与咨询是促进机制的组成部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加强宣传解读,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八、稳定要求政府不得随意违约毁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九、促进机制还包括投资服务体系的建立。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该体系。

十、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需要反向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这类禁止性规定是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0-2-262-001,如皋市某公司等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原则处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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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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