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这是一条职责配置条款,形成了"中央部门按分工负责+地方部门按层级落实"的两级管理体制。
【法条原文】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条术语】
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部门,在外资领域承担促进、保护与信息报告管理职责。
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负面清单提出的部门。
职责分工:不同部门之间按照法定职能划分各自承担的事项范围。
各自职责范围:各有关部门依据其"三定"规定所承担的行业管理、许可审批、监督检查等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中承担外资促进、保护、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所属部门职责作出的具体划分。
【关键词】
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部门协作;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体制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纠纷;行政许可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管理体制。商务主管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是两个主要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不因多头管理而出现职责真空。
二、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重心在促进与保护。包括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牵头建立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
三、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重心在准入管理与项目核准。包括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等提出负面清单、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拟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
四、其他部门按职能承担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与信用信息公示;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事宜;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事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外资许可与监管。
五、地方层面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内外资促进、保护与管理的第一线。
六、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部门之间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这一要求针对的是多头管理中容易出现的推诿与重复。
八、投诉工作机制明确了受理主体。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并公布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和处理时限。
九、职责分工不影响投资者的救济选择。无论具体由哪个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该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都可以通过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十、违反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被追责。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违法限制资金汇入汇出、不履行政策承诺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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