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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能否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日期:2026年09月2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这一规定与内资企业完全一致,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企业性质、投资者国别或者内部管理制度为由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法条原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法条术语】
工会组织: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活动: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职工帮扶等活动。
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的办公场所、活动时间、经费来源、信息获取等基本保障。
依法建立:依据工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工会,包括会员人数要求与上级工会批准。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的基本职责,涵盖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事项。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工会活动;劳动权益;活动条件;同等待遇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工会权益纠纷;集体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把工会法的一般规则在外商投资领域作重申。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当然在此列。

二、建会权利的主体是"职工"而非"企业"。工会由职工自愿结合组建,企业不是建会的发起主体,但负有不得阻挠和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职工提出建会的,企业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三、建会有法定的人数门槛与组织形式。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四、"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这包括为工会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时间、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向工会通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拒不履行该义务构成对企业的违法责任追究事由。

五、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通过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依法用工,通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化解纠纷。

六、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在外商投资企业同样适用。工会代表职工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七、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用工上全面适用中国劳动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会制度是这一守法义务的内部保障机制。

九、阻挠建会与打击报复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同样受此约束。

十、工会与企业是合作关系而非对抗关系。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同时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通过协商而非对抗的方式维护职工权益,有助于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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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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