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这既包括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普惠性政策,也包括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具体事项。政策适用的标准是"依法平等",企业性质与投资者国别不构成差别对待的正当理由。
【法条原文】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法条术语】
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国家和地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在资金、土地、税费、资质、标准、项目、人才等方面制定的扶持措施。
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政策资格,适用同一申请条件、审核标准和办理流程。
依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资质许可: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或者业务需要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资质认定。
项目申报:企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纳入各类产业项目、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行为。
【关键词】
平等适用;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内外资一致;资质许可;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公平竞争纠纷;行政许可纠纷;行政给付纠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内外资一致原则在政策适用层面的直接体现。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意味着政策的适用不因投资者国籍、企业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而有所区别。
二、平等的领域被具体列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这一列举覆盖了企业发展中最核心的资源获取渠道。
三、平等不仅指实体资格平等,也包括程序平等。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程序不透明往往成为实质歧视的掩护。
四、支持政策本身必须依法公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未经公开的政策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无法被企业平等获取和申请。
五、本条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互衔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违反平等义务要被追究责任。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追责对象既包括单位,也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七、救济渠道是投诉工作机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是针对"政策本身"的审查通道。
八、平等适用不排斥依法设定的特别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特定领域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负面清单内的领域仍适用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平等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的平等,不是无条件的平均主义。
九、地方制定的促进政策同样受本条约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但制定时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不得造成新的差别待遇。
十、政策适用的平等还延伸到政府采购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这两项与本条共同构成完整的平等政策体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者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入、汇出资金;
(四)不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政策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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