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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时,要不要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

日期:2026年09月2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要。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这既是程序正当的要求,也是实现"稳定、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法条原文】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法条术语】
法律、法规、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适当方式: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依法及时公布: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开,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并据以安排投资活动。

【关键词】
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依法公布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纠纷;行政许可纠纷;公平竞争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把公众参与原则引入外资立法。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是闭门造车,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是多元的。实施条例明确列举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三、意见集中的问题应当反馈采纳情况。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只征求不反馈,容易使征求意见流于形式。

四、政府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同样适用。不仅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要征求意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这是行政公开原则在外资领域的刚性要求。

六、公布到施行之间应当留出合理适应期。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避免企业来不及调整经营安排。

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是前置程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发布。

八、投资者可以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请求审查。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九、裁判文书的公布服务于可预期性。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裁判文书依法及时公布,使投资者能够了解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判尺度,形成对法律后果的稳定预期,这是"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违反本条程序的后果是规范性文件不得适用。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一并审查后认定不合法的,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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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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