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服务体系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通过政府网站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各类信息,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
【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法条术语】
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共同构成,为外商投资提供咨询、指导、代办等服务的制度安排。
咨询:就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等问题向投资者提供解答和意见。
投资项目信息:可供投资的具体项目、产业方向、区域布局、要素成本等信息。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府在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引导社会机构、行业组织等共同参与。
外商投资指引: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的包含投资环境介绍、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数据信息的指导性文件。
【关键词】
服务体系;咨询服务;投资项目信息;政务服务平台;外商投资指引;便利化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把投资服务确立为国家义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是选择性的便民措施,而是国家在促进外商投资方面应当承担的制度性义务。
二、服务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两类主体。外国投资者侧重于准入前的信息获取与项目对接,外商投资企业侧重于设立后经营过程中的政策咨询与问题解决,两者需求不同但同属服务体系覆盖范围。
三、服务内容明确为三类信息。一是法律法规信息,二是政策措施信息,三是投资项目信息,并围绕这三类提供咨询和服务。这三类信息恰好覆盖了投资决策的核心要素。
四、体系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政府负责搭建平台与提供基础服务,社会力量提供专业补充。
五、信息集中列明于统一平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避免投资者在多部门网站间反复检索。
六、宣传与解读是服务的重要环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仅有信息公布而缺乏解读,难以形成可预期性。
七、外商投资指引是有形成果之一。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并及时更新。指引是投资者了解一个地区的首选材料。
八、服务便利化还体现在办事程序简化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九、投诉工作机制是服务体系中的问题处理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服务不到位不构成投资者违法的抗辩。服务体系是政府为企业提供的便利,投资者不能因未获得咨询服务而免除依法办理许可、登记、信息报告等义务;反之,政府也不能以未提供服务为由加重投资者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