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具体投向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以境内投资收益扩大投资的,还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法条原文】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法条术语】
鼓励和引导:国家通过产业目录、政策扶持等方式,把外资引向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方向。
特定行业、领域、地区: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具体列明的行业、领域以及中西部等特定地区。
优惠待遇: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的扶持性待遇。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优惠待遇的设定依据被限定在这一层级,部门与地方不得自行创设。
【关键词】
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优惠待遇;特定地区;境内再投资;引导投向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行政给付纠纷;税收优惠纠纷;涉外投资合同纠纷;公平竞争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与第四条构成"准入+引导"的两层结构。第四条解决能不能进的问题,本条解决国家希望往哪里投的问题;前者是负面清单式的排除,后者是目录式的鼓励。
二、鼓励对象包括行业、领域、地区三个维度。既鼓励投向特定行业(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也鼓励投向特定领域(如中高端研发环节),还鼓励投向特定地区(如中西部、东北地区)。
三、鼓励的具体载体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该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四、优惠待遇的种类由实施条例列举。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五、以境内投资收益扩大投资的给予特别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这一规则针对的是利润再投资,有助于形成"投资—收益—再投资"的良性循环。
六、优惠待遇的设定依据被严格限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才能设定优惠待遇。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自行承诺超出法定权限的优惠,不受法律保护;地方还可以依法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
七、优惠待遇不得与市场准入挂钩形成歧视。国家鼓励投向特定领域,但不得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其他合法领域设置障碍;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一律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八、优惠待遇的取得应当依法申请并接受监督。投资者应当按照公开的申请条件、流程、时限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骗取优惠待遇的应当依法追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政策承诺受法律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十、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的应当补偿。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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