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包括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发行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以及借用外债。融资渠道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体适用,并未因投资者国籍不同而设置特别限制。
【法条原文】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法条术语】
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法律规定人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发行行为,须依法经注册或者核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其他融资工具:除股票、公司债券之外的融资方式,包括非公开发行证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借用外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举借债务,需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融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融资工具;多层次资本市场
【涉及案由】
证券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保障的是融资渠道的平等。能否顺利融资直接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生存与扩张能力,本条以法律形式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依法融资的权利,是本法第九条"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化。
二、融资方式采取开放式列举。本条列举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并以"其他方式"兜底,为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融资工具创新留出空间,避免列举遗漏成为融资障碍。
三、境内境外两个市场都可以利用。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内外资企业在融资地域选择上适用同一规则。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法申请上市。外商投资企业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可以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不因外资身份而被排除。
五、发行公司债券依照统一的规则办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等事项,依照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套标准。
六、"依法"二字是权利边界。本条的融资自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外债借用等仍需依照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因融资而规避监管。
七、融资渠道的拓宽有配套政策支撑。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这些支持政策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八、借用外债涉及时须遵守外汇管理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九、组织形式影响融资方式的选择。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采取公司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融资,采取合伙企业制的则适用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则,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十、融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融资本身虽属企业经营自主范畴,但若涉及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或者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还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修订)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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