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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能否自行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

日期:2026年09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但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法给予优惠,也不得违法减损市场主体权益或者增设义务。同时,制定促进政策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法条原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法条术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及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人民政府,本条赋予其在招商引资方面的政策制定权。
法定权限: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税收、土地、财政等单行法律享有的职权范围,超出权限的政策措施不发生效力。
促进政策: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为目的的扶持性措施,如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
便利化政策:以简化程序、压缩时限、提高透明度为目的的措施,如一站式办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等。

【关键词】
地方人民政府;法定权限;促进政策;便利化政策;费用减免;用地指标;高质量发展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行政协议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财政行政管理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认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的积极性。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涉及项目落地、要素保障和营商环境优化,地方政府最贴近市场,本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的权力,是分级负责体制的体现。

二、主体限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不享有本条的政策制定权,这与重大行政决策、财政收支、土地管理等职权的配置层级相匹配,防止政策制定的过度分散。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性前提。地方促进政策必须有上位法依据或者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也不能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创设税收减免、财政返还等内容。

四、"在法定权限内"是边界。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受组织法和各单行法约束,涉及税收法定、财政预算、土地管理等事项的,不得越权作出承诺。

五、政策内容有一定的指引方向。实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这一导向性要求防止单纯以优惠政策比拼进行低水平竞争。

六、可采取的具体扶持方式已有列举。实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七、政策一经作出即形成信赖利益。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也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这是本法第二十五条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共同要求。

八、政策制定须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制定的支持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九、对需要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负有公开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十、依法平等与不得歧视既是权利也是纪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属于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者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入、汇出资金;
(四)不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政策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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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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