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也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法条术语】
资本收益:投资者因转让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而取得的溢价收益。
资产处置所得:投资者处分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所取得的对价收入。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因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而收取的费用。
清算所得: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终止清算、缴纳税费后,投资者依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分得的剩余财产。
自由汇入、汇出: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资金可以按照投资者意愿进出境,不受违法限制。
【关键词】
自由汇入汇出;人民币;外汇;资本收益;清算所得;经常性国际支付;资本项目
【涉及案由】
外汇管理行政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清算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外国投资者最关注的资金安全条款。投资收益能否顺利出境,直接决定投资决策,本条以法律形式确认自由汇入汇出原则,是本法第五条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汇出入的标的采取开放式列举。包括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多类资金,并用"等"字兜底,覆盖投资收益的全链条。
三、币种选择自由。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投资者可以根据结算需要和汇率安排选择币种,不得强制指定币种。
四、明确禁止违法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这一禁止性规定直指实践中以审批、备案、额度等名义变相限制资金进出的做法。
五、外籍职工与港澳台职工的合法收入同样受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体现了对自然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六、"依法"二字提示仍需办理相关手续。资金汇出须依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税务备案等程序,这是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需要,而非对资金转移的实质性限制。
七、与外汇管理制度的衔接。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八、企业终止清算后的汇出有专门规则。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九、违法限制资金汇出入要被追责。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入、汇出资金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这使本条具有可执行的责任支撑。
十、与征收补偿条款共同构成财产保障。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属于可自由汇出的范围,这意味着即便发生征收征用,补偿款同样可以依法汇出,两条规定相互衔接。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者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入、汇出资金;
(四)不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政策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修订)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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