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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否强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日期:2026年09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不能。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技术合作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违反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法条术语】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技术合作:投资各方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事项开展的合作。
自愿原则:是否合作、与谁合作、以何种条件合作,由投资各方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商业规则:按照市场机制和对价原则确定合作条件,包括技术作价、许可费率、支付方式等。
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迫使企业转让技术的行为。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自愿原则;商业规则;禁止强制技术转让;行政手段

【涉及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宣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明确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与内资企业同等的保护,不对投资者国籍作区别对待。

二、保护对象不限于权利人本人。本条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包括被许可人、受让人等,覆盖知识产权流转链条上的各类主体。

三、侵权后果被强调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与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方向一致。

四、技术合作必须基于自愿。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开展技术合作,但前提是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鼓励不等于强制,合作与否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平等协商。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不得介入并指定对价、指定受让方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六、禁止强制转让技术是本条最有力的禁止性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这是对外资长期关注的准入环节技术强制问题的直接回应。

七、禁止的手段被实施条例细化为多种行政方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八、违反禁止性规定须承担个人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落实到人。

九、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相衔接。技术进出口包括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涵盖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其中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十、技术成果与技术秘密的界定有司法标准。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中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二十九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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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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