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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何种义务?

日期:2026年09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负有法定保密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依法确需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违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法条术语】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统计调查、税务稽查等公务活动中获取,而非从公开渠道知悉。
保密义务:依法采取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扩散,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非法向他人提供:没有法律依据,将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有偿与无偿。
必要范围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获取商业秘密的,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

【关键词】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行政机关;不得泄露;必要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罪

【涉及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行政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罪

【深度理解】
一、本条将保密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行政机关在履职中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十分常见,本条明确其负有法定保密义务,不再停留在内部纪律要求层面。

二、义务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行政机关本身的管理责任,也包括工作人员的个人义务,追责时可以落实到具体人员。

三、保护对象覆盖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保护范围不限于企业自身,还包括外国投资者,这与其在投资洽谈、审批环节提交大量商业信息的实际相符。

四、信息范围限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行政许可法中"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表述相衔接。

五、获取环节实行必要范围控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六、内部管理与共享环节同样受约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七、行政许可环节有专门的保密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八、违反本条要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十、民事救济路径同样存在。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9-2-176-004号: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某美国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系涉外主体之间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反映商业秘密民事保护对中外权利主体一体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9-2-176-005号:某国际集团等诉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涉及境外企业主张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被侵害,对技术秘密的认定与保护具有参考意义。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9-2-176-008号:某公司、某(中国)研发有限公司诉黄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系外资研发主体起诉员工侵害商业秘密,涉及保密措施与技术信息归属的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三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注:该解释制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为第九条第四款,该法经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后,商业秘密定义相应调整为第十条第四款,上述条文对应现行法第十条第四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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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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