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得改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只有在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时,才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法条术语】
政策承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政府及其部门与投资者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防外交、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公共工程建设等涉及国家整体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情形。
法定权限和程序:改变承诺或者约定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步骤作出,不得由个别部门或者人员擅自变更。
损失补偿:因合法变更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弥补,与违法违约的赔偿责任相区别。
【关键词】
政策承诺;违约毁约;政府换届;公共利益;法定权限和程序;损失补偿;行政协议
【涉及案由】
行政协议纠纷;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行政补偿纠纷;招商引资协议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针对的是"新官不理旧账"。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极易作出超出任期的承诺,换届后拒绝履行的情形多发,本条以法律形式确认承诺与合同必须履行。
二、履行对象包括政策承诺与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前者是单方允诺,后者是双方合意,本条将两者并列,一并纳入强制履行范围。
三、政策承诺被实施条例限定为"书面承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其內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明确列举禁止的违约理由。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几乎涵盖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全部借口。
五、允许改变的唯一理由是更高位阶的利益。只有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商业考量、财政压力等不构成理由。
六、改变必须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即便确有公共利益需要,也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履行告知、听取意见、评估等步骤,不得单方径行变更。
七、损失补偿是改变的必要条件。因公共利益改变承诺或者约定的,应当依法对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只改不补同样违法。
八、补偿与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同。合法变更产生补偿义务,违法违约产生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依照不同路径主张权利。
九、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相互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十、违法违约要被追责。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政策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政策承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者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入、汇出资金;
(四)不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政策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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