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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侵权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日期:2026年09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通过三条路径。一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由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并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二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条路径并行不悖,通过投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并不影响企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术语】
投诉工作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投诉,并按规定时限处理、书面告知协调结果的制度。
协调解决:由受理部门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了解情况、组织沟通,促成问题处理,不具备强制裁判属性。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裁判的司法救济制度。
打击报复:对投诉人采取压制、刁难、加重监管等不利对待的行为,为本法明令禁止。

【关键词】
投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机构;不得打击报复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行政复议纠纷;行政诉讼纠纷;行政不作为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构建的是"协商—复议—诉讼"三层救济体系。投诉机制处于最前端,成本低、反应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法定救济渠道,具有约束力与强制执行力。

二、投诉工作机制是本法创设的特色制度。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并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兼具个案解决与制度改进两重功能。

三、投诉受理主体已由实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工作并对地方进行指导监督。

四、投诉工作规则、方式与处理时限应当公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对外公布,保障投诉人的程序预期。

五、协调过程中被申请机关负有配合义务。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投诉不影响其他救济途径的行使。依照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企业可以同时或者先后采取多种方式。

七、投诉人受特别保护。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除投诉工作机制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八、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九、行政诉讼是最终的司法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行为同样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十、投诉机制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可以结合。企业在就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认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一并提出或者请求附带审查,从个案救济延伸到规则纠正。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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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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