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法条术语】
商会:由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自愿组成,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经贸交流与合作而设立的社会团体或者非营利性组织。
协会:同业或者相关领域市场主体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自愿参加:是否加入、加入哪一个组织,由企业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
章程:社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规定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会员权利义务等事项。
行业自律: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会员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的活动。
【关键词】
商会;协会;自愿参加;自主退出;行业自律;社会团体登记;不得干预
【涉及案由】
社会组织纠纷;行业协会管理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保障的是结社与行业自治层面的权利。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商会、协会表达诉求、获取信息、化解纠纷,是其融入本地市场的重要渠道,本条明确这一权利对内外资一体适用。
二、权利内容包括成立与参加两个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依法发起成立商会、协会,也可以自愿参加已有的商会、协会,两者均受法律保护。
三、"依法成立"意味着须履行登记等法定程序。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四、自愿原则被实施条例细化为自主进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排除了强制入会、摊派会费等做法。
五、商会、协会的活动必须依法依章程进行。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六、国家持支持态度。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这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的要求一致。
七、商会、协会自身也受法律约束。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行为受反垄断法规制,商会、协会不得成为垄断行为的组织者。
八、参与制定涉企规范时商会协会是重要意见渠道。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九、退出权的保障同样重要。自主退出与自愿参加构成完整闭环,实践中以会员资格限制企业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的做法,属于本条禁止的干预行为。
十、商会、协会的维权功能与投诉机制互补。企业既可以通过商会、协会反映行业共性问题,也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个案问题,两条渠道并行不悖。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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