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的按规定办理,不需要办理的不另设门槛。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同时,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法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条术语】
投资项目核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项目,由核准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决定的行政管理方式。
投资项目备案:对核准以外的项目,由备案机关依法接收并归档项目信息的行政管理方式,程序较核准简便。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目录,明确核准项目范围、核准机关与核准权限。
在线平台: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核准、备案通过该平台办理,并生成项目代码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按项目所在地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关键词】
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核准目录;在线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属地备案;国家安全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行政许可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内外资一致原则在项目投资管理上的体现。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适用国家统一规定,不因投资者国籍而单设一套程序,这与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相呼应。
二、核准与备案的适用范围由目录确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三、核准以外的项目一律备案。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办理渠道统一为在线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五、核准机关负有信息公开与咨询服务义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六、项目申请书的内容法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前置手续须提交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避免核准与后续监管脱节。
八、与负面清单管理相衔接。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这一规定使核准成为落实负面清单的关口。
九、与许可、登记等事项相互独立。核准、备案解决的是项目层面的准入问题,企业登记注册、行业许可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事项分别依照公司法、许可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办理,本条不替代其他程序。
十、监督检查贯穿全过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禁止类领域或者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0-2-269-004号: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与审批、核准事项的衔接,反映项目及股权变动中报批义务与违约责任的认定规则,对理解本条的核准程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具有参考意义。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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