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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日期:2026年09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达到申报标准的必须事先申报。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此外,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法条术语】
并购: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合同控制等方式,取得或者加强对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交易行为。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事先申报: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必须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
国家安全审查: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的专门审查,与经营者集中审查并行。
未申报实施集中:未依法申报即完成集中、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实际行使控制权的行为,属违法实施集中。

【关键词】
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申报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安全审查;控制权

【涉及案由】
垄断纠纷;经营者集中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并购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把外资并购纳入统一的竞争法框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与内资经营者一样接受反垄断法规制,不因外资身份而适用不同标准。

二、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法定形态。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三、申报义务以是否达到申报标准为前提。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未达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仍可被要求申报。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五、未依法申报的将被调查。经营者未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违法实施集中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涵盖多种交易结构。除股权、资产收购外,通过合同控制、表决权委托、设立合营企业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同样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七、国家安全审查是独立的平行程序。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两道审查互不替代。

八、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本法第三十五条专门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九、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依法实施集中。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而非禁止正常并购。

十、审查结果与救济措施有法定路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但经营者能够证明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禁止;对不予禁止的集中,可以决定附加减少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禁止决定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0-2-269-004号: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涉及外资取得境内企业股权的合同效力与审批义务,对理解外资并购交易中审批、报批义务与违约责任的分配具有参考价值。
(说明:本条系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类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库内涉外资的竞争法案例主要集中于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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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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