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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报送投资信息?

日期:2026年09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需要报送。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未按照要求报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原文】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法条术语】
信息报告制度:国家为掌握外商投资情况而建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报送投资信息的制度,替代原逐案审批下的信息获取方式。
企业登记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信息系统,是报送投资信息的渠道之一。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全国统一系统,是报送投资信息的另一渠道。
确有必要原则:报告内容和范围以管理必需为限,不得要求报送与外商投资管理无关的信息。
部门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通过业务系统对接获取信息,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不得再要求报送。

【关键词】
信息报告制度;企业登记系统;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有必要;信息共享;真实准确完整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公司登记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以信息报告取代逐案审批。负面清单外领域取消审批后,国家通过信息报告制度掌握外商投资情况,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二、报送主体包括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两类主体均负有报送义务,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登记主体承担主要报送责任。

三、报送渠道为两个系统。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无需另行向商务部门单独提交纸质材料。

四、业务系统对接由部门负责做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五、报告内容按确有必要原则确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避免重复报送。

六、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这是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约束。

七、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虚假报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未按规定报送的法律后果明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报送与登记公示的效力相互关联。企业登记系统与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没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登记信息构成判断股东资格、出资情况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十、信息报告义务与负面清单管理形成配套。负面清单的执行监督检查需要信息支撑,本条所提供的投资信息是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投资、实施后续监管的基础。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0-2-264-001号:某某有限公司诉孙某、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该案明确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无第三人异议的情况下,出资来源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对理解企业登记系统信息的法律意义具有参考价值。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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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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