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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对我国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时我国能否反制?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反制。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一规定确立了投资领域的对等原则与反制授权,是国家主权在投资立法中的直接体现,也是我国应对单边制裁与投资壁垒的国内法依据之一。

【法条原文】
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条术语】
歧视性措施:在投资方面针对特定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的、在相同情形下不适用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的不利措施。
禁止:完全不允许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或者特定领域。
限制:允许进入但设置额外条件、比例上限、审批要求等限制性门槛。
其他类似措施:与禁止、限制具有同等效果的不利措施,如额外安全审查、歧视性税费、差别化监管要求等。
对等原则: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指一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他国同等待遇,他国采取不利措施时可以作出对等回应。
根据实际情况:反制与否、反制的方式与力度,由我国根据歧视性措施的性质、影响与我国利益需要综合判断,而非自动触发。

【关键词】
歧视性措施;对等反制;投资壁垒;国家安全;反制清单;国际法基本准则;主权

【涉及案由】
行政纠纷;涉外民事纠纷;行政许可纠纷;国际投资争端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外资立法中的体现。投资立法既要对外开放,也要保有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工具,本条正是后者的制度载体。

二、本条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表明我国享有裁量空间,是否反制、何时反制、如何反制,均由我国自主判断,不存在必须反制的法定义务。

三、适用前提是对方采取歧视性措施。一般性、普遍适用的外资管理措施不构成歧视,只有针对我国或者我国投资者、在同等情形下不适用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措施,才落入本条范围。

四、"其他类似措施"是兜底表述。随着投资保护主义手段的翻新,除传统的禁止与限制外,还可能出现歧视性审查、变相强制剥离、差别化税收负担等,本条以兜底方式保持应对弹性。

五、反制对象是该国家或者该地区,而非具体的内资或者外资企业。这提示反制措施应当具有国别指向性,避免伤及无辜市场主体。

六、本条与反外国制裁法形成配套。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明确我国反对任何国家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并规定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与本条在价值取向上完全一致,本条是反外国制裁法在投资领域的具体化。

七、反制措施的具体实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反外国制裁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相关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并可以采取不予签发签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交易合作等措施,构成本条"相应的措施"的具体内容。

八、本条位于附则章,具有跨越各章的效力。它不针对具体的投资促进、保护或者管理事项,而是为整部法律的实施提供主权保障,属于框架性、原则性条款。

九、本条与第四条第四款形成对照。第四条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体现的是开放导向;本条针对的是歧视性措施,体现的是对等与自卫,两者共同构成我国外资待遇立场的完整表达。

十、反制措施的实施不构成对我国国际义务的违反。反制是对他国在先违法行为的回应,属于国际法上合法的反措施,与"以歧视对歧视"的任意报复存在本质区别。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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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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