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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依据什么、为了什么而制定的?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社会保险法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立法目的有四项: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宪法的依据是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部法律把宪法上的物质帮助权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使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从宣示性权利变为可主张、可救济的法律权利。

【法条原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术语】
社会保险关系: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的物质给付,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失业保险金、生育津贴等。
共享发展成果:社会保险制度的分配功能定位,即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作为社会安全网与稳定器的功能目标,通过化解社会风险减少社会矛盾。
宪法依据:本法立法权源与规范基础来自宪法,宪法第四十五条确立的物质帮助权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宪法根基。

【关键词】
立法目的;宪法依据;社会保险关系;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社会和谐稳定;物质帮助权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条款,为后续各章具体制度的解释提供价值指引。当具体条文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应当选择最符合本条四项立法目的的解释。

二、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规范社会保险关系是直接的、技术性的目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核心的权利保障目的;共享发展成果体现分配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则是最终的社会治理目标,四者由具体到抽象、由手段到目的依次展开。

三、"根据宪法"明确了本法的效力渊源。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构成本法最直接的依据。

四、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亦为重要依据。该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既是国家义务的宪法表述,也解释了第三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范来源。

五、本条确立了社会保险的法定性原则。社会保险关系由法律规定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变更,这与第二百零二条之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形成鲜明对照。

六、"公民"的表述具有普惠指向。本条使用的是"公民"而非"职工",表明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不限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居民等,与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的规定相呼应。

七、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征缴关系,即用人单位与个人向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给付关系,即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待遇;三是基金管理关系,即基金的管理运营与监督,本法第七章至第十章分别予以规范。

八、"合法权益"的表述意味着权利受法律保护并可获得救济。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本条权利保障目的的程序落实。

九、共享发展成果体现社会保险的再分配功能。社会保险通过统筹共济,将一部分当期收入转移给遭遇风险的参保人,实现代际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是共享发展理念的制度化。

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保险的社会治理价值。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的兜底保障,避免因风险事件发生导致个人与家庭陷入困境,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这也是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缘由。

【相关案例】
2026-07-2-533-001 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体现了本条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不因当事人约定而排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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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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