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我国建立了哪几项社会保险制度?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国家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五种情形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五项制度构成本法第二章至第六章的核心内容,分别对应人生五大风险;条文中的"等"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险种保留了制度空间。

【法条原文】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条术语】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从基金中支付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伤残津贴、工亡补助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与生育津贴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物质帮助:国家与社会向遭遇法定风险的公民提供金钱给付或者服务给付,是宪法第四十五条物质帮助权的制度化。

【关键词】
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物质帮助权;风险保障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的五险框架。五项制度分别覆盖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五大人生风险,形成较为完整的社会安全网。

二、五项的排列顺序具有制度逻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依次对应第二章至第六章,本条实际上是整部法律的目录性条文。

三、"等"字表明制度体系具有开放性。除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外,我国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制度,条文中的"等"为这些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容纳空间。

四、缴费义务在五项制度间存在差异。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这一差异源于各险种保障的风险性质不同。

五、本条与宪法第四十五条形成规范衔接。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本条将"丧失劳动能力"进一步细化为工伤、失业、生育等具体情形,并明确对应的制度载体。

六、保障对象是"公民"而不限于"职工"。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说明制度覆盖了非就业居民。

七、权利内容是"依法获得物质帮助"。这意味着待遇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标准,而不是无条件给付,各项待遇的具体条件与标准由本法分则及配套法规规定。

八、本条与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相互衔接。劳动法规定的五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为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与本条的五险一一对应,两法在体系上保持一致。

九、五项制度在基金管理上分设。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十、本条是判断某一给付是否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基准。只有属于五项制度(及"等"所涵盖的制度)范围内的给付,才适用本法的征缴、支付、监督与法律责任规则,商业保险给付、社会救助给付不适用本法。

【相关案例】
2023-16-2-490-007 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涉及的是本条确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明确了未足额缴费致待遇降低的差额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