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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首要义务;与之对应,双方均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与个人权益记录,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这一权利义务的配置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缴费义务不可约定免除,查询权与监督权则是对缴费义务履行的制约机制,确保"缴了费、记得上、看得见"。

【法条原文】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法条术语】
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招用劳动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基数、比例、金额等信息。
个人权益记录:记载参保人参保情况、缴费情况、个人账户情况与待遇享受情况的综合记录,是参保人权益的凭证。
社会保险咨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与个人提供政策解答、业务指引的服务事项。
监督本单位缴费情况:个人对所在单位是否依法、按时、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查看与督促的权利。
依法缴纳:缴费义务的范围、比例、时限均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个人不得自行约定减免或者变更。

【关键词】
缴费义务;查询权;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咨询;享受待遇;监督权;足额缴纳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社会保险法总则中唯一的权利义务条款。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规定立法目的、制度框架与方针,本条则落实到具体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是整部法律从原则走向规则的转折点。

二、缴费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是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确立的规则,本条"依法缴纳"四字是其规范基础。

三、本条的义务主体具有双重性。用人单位负有缴纳单位部分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的义务,个人负有承担个人部分并配合代扣代缴的义务,两者缺一不可。

四、查询权是知情权的具体化。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与个人权益记录,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渠道与便利,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一条明确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登记、缴费、待遇享受与个人账户等信息。

五、监督本单位缴费情况是针对个人的特别赋权。这一权利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发现用人单位漏缴、少缴、断缴问题,是缴费义务得以落实的社会监督机制,与第八十六条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罚则形成呼应。

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表述存在差异。查询权、咨询权同时赋予用人单位与个人;享受待遇的权利与监督缴费情况的权利则专属于个人,反映了社会保险以保障个人权益为落脚点的立法取向。

七、本条与第十条、第十二条形成呼应。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第十二条规定缴费比例与记账方式,本条则是两条规定在总则层面的权利化表达。

八、未依法缴纳的法律后果由分则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个人的救济路径分为行政与民事两条。对征收机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致无法享受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后者属于劳动争议。

十、本条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的境内适用原则。条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限定了适用范围,与第四十四条关于外国人参保的规定相互衔接,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同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相关案例】
2026-07-2-533-001 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明确了本条缴费义务的强制性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排除。

2023-16-2-490-007 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体现了未足额缴费侵害个人权益时的赔偿救济路径。

2024-07-2-490-003 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本案从反面说明社会保险权利义务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基础。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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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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