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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如何受到严格监管?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具体体现为三层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基金监督;基金本身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这三层分别是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与基金自身的安全红线,共同构成基金安全的完整防线。

【法条原文】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法条术语】
社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基金运营收益等构成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监督管理制度:关于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各环节实施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程序方法等制度安排。
安全:基金不被侵占、挪用、骗取,不因违规投资运营而遭受损失,能够在需要时足额支付待遇。
有效运行: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并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待遇支付需要。
社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之外的第三方监督,包括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专业机构监督等。
专款专用:基金只能用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与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关键词】
基金监管;监督管理制度;安全运行;社会监督;专款专用;挪用基金;保值增值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位于总则,确立了基金监管的三支柱结构。行政监管由政府主导,社会监督由社会各方面参与,专款专用则是基金自身的法律属性要求,三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二、"严格监管"四字是总纲。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养命钱""救命钱",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因此立法对其实行高于一般资金标准的监管强度。

三、中央与省级政府承担制度建设职责。条文明定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这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制度安排相匹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鼓励与支持社会监督的职责。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与及时性的优势,政府应当为其创造条件,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等。

五、专款专用是基金监管的法律红线。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九十一条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规定了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与处分的法律责任。

六、侵占挪用基金可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的"特定款物",贪污、挪用此类基金的依法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重追究。

七、本条与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相呼应。第十章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个维度作出系统规定,本条第二、三款是第十章的总则性依据。

八、基金安全与保值增值需要平衡。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第七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样作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的规定,安全始终优先于收益。

九、第九十一条列举了四类违法情形。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本条的落实需要多部门协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对基金实施监督,其中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具有独立性与专业性,是发现基金管理问题的重要渠道。

【相关案例】
2024-07-2-490-003 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本案从骗取待遇的角度体现了本条保障基金安全的规范目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7〕1号)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此复。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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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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