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与分部门协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这一体制既明确了主管部门,又避免了单一部门包揽,为医保、税务、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留下制度接口。
【法条原文】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法条术语】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国家层面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领域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分级管理:按照行政层级划分管理权限,中央层面负责全国性制度设计与统筹,地方层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
职责范围内:各部门依其法定职能承担相应工作,超出自身职能的事项由其他部门负责,形成分工协作格局。
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管辖地域范围,与其行政层级相对应。
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工作中承担相关职责的其他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医疗保障、财政、税务、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
【关键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级管理;职责分工;部门协作;统筹层次;医疗保障;税务征收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行政纠纷;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复议纠纷;行政诉讼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体制。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导的公共制度,明确主管部门与职责分工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本条即为整部法律中与第八章经办、第十章监督相对应的组织保障条款。
二、管理体制具有层级性。中央层面负责全国管理与制度设计,县级以上地方层面负责本区域实施,两级职责清晰、上下衔接,避免职责重叠与管理真空。
三、"其他有关部门"的分工在配套法规中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明确了两大部门的分工。
四、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与政府补贴资金安排。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亦由财政预算安排。
五、税务部门的职责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多数地区已实行税务征收。
六、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基金实施审计监督。第九十一条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具有独立性。
七、本条与第五条形成职责分工。第五条规范的是政府的规划与资金保障职责,属于宏观层面的政府责任;本条规范的是行政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属于中观层面的组织实施,两者互为补充。
八、本条与第八条形成管理分工。第七条的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的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服务,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服务主体,职责性质不同。
九、职责分工的原则是"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但每个具体事项均有明确的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导致推诿,也避免监管真空。
十、本条为行政相对人指明了救济对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与被告的确定依赖于本条确立的职责分工。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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