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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哪些具体工作?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这三项职责覆盖了参保人从参保到享受待遇的全过程:登记是参保入口,权益记录是权益凭证,待遇支付是权利实现;与之配套的还有记录保存、信息查询、异地就医结算等服务事项,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细化规定。

【法条原文】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条术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设立、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事务的公共服务机构,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操作主体。
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与个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手续,确立参保关系的行为,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记载参保人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个人账户情况的信息集合,是参保人享有与主张权益的依据。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机构依照法定条件与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给付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额、伤残津贴、失业保险金、生育津贴等的行为。
社会保险服务:经办机构面向用人单位与个人提供的登记、查询、咨询、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等公共服务的总称。
社会保障号码: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身份标识,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关键词】
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社会保障号码;异地就医结算;公共服务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行政纠纷;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经办机构的三项核心职责。登记、记录、支付依次对应参保关系的建立、权益的固定与权利的实现,构成经办工作的主线。

二、社会保险登记是参保关系的起点。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个人权益记录是参保人的权益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一条要求经办机构及时、完整、准确记录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与个人账户情况,本条"个人权益记录"职责由此得到细化。

四、待遇支付是经办机构的核心给付义务。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免去了参保人先行垫付再报销的环节。

五、"等工作"表明职责不限于三项列举。经办机构还承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个人信息保密等职责,条文的开放性为这些事项留出了依据。

六、本条与第四条查询权形成对应。第四条规定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本条则明确经办机构负有记录与提供的义务,权利义务两侧相互衔接。

七、经办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决定了其行为可诉。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经办机构的登记、记录、支付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八、本条与第七条形成管理与经办的分离。第七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条的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前者制定政策与实施监督,后者提供服务与执行事务,两者在职责性质上相区别。

九、经办机构的经费与人员由政府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经办能力建设,为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十、经办机构负有信息安全义务。经办机构掌握大量个人身份信息与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要求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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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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