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社会保险中发挥四项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这四项作用构成从权益维护到政策参与、从组织化监督到具体事项监督的完整链条,使工会成为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集体代表与制度性监督力量。
【法条原文】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法条术语】
工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职工利益的组织化代表。
社会保险重大事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政策调整、待遇标准确定、基金管理等对职工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专家等组成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的组织。
权益监督:对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保缴费、经办机构是否依法支付待遇等涉及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事项进行察看、督促与提出意见。
依法维护:工会维护职工权益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协商、交涉、仲裁支持、诉讼支持等法定方式实现。
【关键词】
工会;合法权益;重大事项研究;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权益监督;民主参与;集体权益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工会权益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社会保险法总则中唯一的群团组织条款。社会保险涉及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会作为职工的组织化代表,其参与能够弥补个体职工在信息、能力与话语权上的弱势。
二、四项作用具有层次性。维护合法权益是根本职责,参与重大事项研究是事前参与,参加监督委员会是事中监督,对权益事项进行监督是持续性监督,四者由原则到具体依次展开。
三、参与重大事项研究体现源头参与。工会在政策制定阶段反映职工诉求,比事后维权更有效率,工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四、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组织化监督。监督委员会由多方代表组成,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参加其中,使职工在基金监督中有稳定的席位与发声渠道。
五、对权益事项进行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用人单位不缴、少缴、迟缴社会保险费直接损害职工权益,工会有权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六、工会法为企业层面的社会保险参与提供了保障。工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七、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工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表明工会在社会保险中既有监督的一面,也有协助的一面。
八、本条与第四条个人监督权形成互补。第四条规定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属于个体监督;本条赋予工会组织化监督权,两者结合使监督更为有力。
九、工会监督不替代行政监管与行政救济。工会监督提出意见、督促改正,但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职工仍可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征收机构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本条体现了社会保险治理的多元共治理念。社会保险的治理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也包括工会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方面,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方能实现制度的良善运行。
【相关案例】
2024-07-2-490-004 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工会事后同意不能补正未经民主程序的瑕疵。本案体现了工会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中的参与地位,与本条关于工会参与监督的规范精神相通。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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