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强制参保、强制缴费,不得由双方约定免除;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自愿参保;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另行安排。
【法条原文】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术语】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是强制参保的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应当参加:法律上的强制性参保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均不得选择不参加,也不得以约定排除。
可以参加:授权性规范,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加由其自主选择,但一经参保即产生缴费义务。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单位部分、职工缴纳个人部分,两部分分别计入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参保;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养老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参保原则。"应当参加"意味着参保不是用人单位的恩惠,也不是职工可放弃的选择,而是法定义务。
二、强制参保的约定排除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是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确立的规则。
三、本条区分了三类人群适用三种规则。职工强制参保、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个人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
四、"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第十二条落实。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并记入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并记入个人账户。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具有特殊性。其缴费由个人承担,同时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当于同时承担了单位与个人两部分的缴费责任。
六、强制参保的时间节点由第五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的由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七、本条与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相互衔接。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与缴费分担方式。
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已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国务院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并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并轨。
九、本条是判断养老保险关系是否成立的基础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条则是该条适用的前提——只有依照本条参保并缴费,才能形成第十六条意义上的缴费年限。
十、未依法参保的法律后果由分则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2026-07-2-533-001 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明确了本条强制参保义务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排除。
2023-07-2-490-004 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本案涉及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与本条参保范围的判断相关。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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